1.PPP模式和傳統政府融資模式有何實質性的區別?
簡單來說,短期內來看,沒有實質性區別。因為政府主導金融市場和投資環境的根基已經筑牢、規則已經確立,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相關問題鄙人的回答,附上鏈接:如何看待政府方面不斷努力推動的 PPP (公私合營) 模式、政府采購環境服務以及第三方專業治理服務等? 至于長遠來看么,呵呵,引用一句凱恩斯的名言:“長遠來看,我們都已經死了。”(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PPP模式和傳統政府融資模式有何理論上的區別?
理論上來說,PPP模式和傳統政府融資模式的關鍵區別,在于社會資本(民資)是否有機會參與傳統由政府投資的項目(如發電廠、自來水工程、土地一級開發等),分享決策權與收益權。
3.PPP模式和傳統政府融資模式有何形式上的區別?
根據近期國務院、財政部、發改委下發的一大堆文件,PPP和傳統政府融資在形式上的區別極為繁復,細枝末節實難盡述。
不過,要抓住整體脈絡,僅需把握一點——融資主體的區別,通俗來講就是“誰來借錢”的問題。從“傳統政府融資模式”到目前的PPP,融資主體經歷了如下變革。
第一階段:政府自身作為融資主體。具體操作方式為中央政府發行國債(以前的國庫券)。請注意,最開始國內的地方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下等級政府)是不能作為融資主體的,地方政府債券(又叫“市政債券”)近期才開始試點。
第二階段: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作為融資主體。具體操作方式為地方政府出動自家人馬組建公司(所謂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向銀行借錢(或者發行債券),進行投資建設。
第三階段:項目公司作為融資主體。具體操作方式為融資平臺獨資或合資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采用BT、BOT等形式進行投資建設。請注意,上述方式可歸類為廣義的PPP,社會資本在這一階段也開始有機會參與投資過程(采用參股項目公司的方式)。
第四階段:混合所有制公司作為融資主體,也就是時下流行的狹義PPP模式。具體操作方式與第三階段類似,但狹義PPP形式的關鍵點在于融資主體一定是混合所有制,或者說一定要有非當地政府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