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的建設期很短,而經營期很長。由于開發建設期和建成經營期的經營特征項目風險差異,PPP項目法人通常實行分階段的融資方式,即在項目的建設和經營階段,實行差異化的融資安排。之所以要在PPP項目的不同運作階段,實行不同的融資安排,是因為不同階段的風險特征和預期現金流差別較大:開發建設期通常沒有現金流入;經營期現金流入在不同項目間也存在有較高差異,有些項目現金流比較均勻,有些項目現金流入變化穩定(或逐步上升、或逐步減少),而有些項目現金流則很不規律,甚至難預測。因此,分階段進行不同的融資安排,是PPP項目的常見融資模式,如圖所示。
在PPP項目融資的第一階段建設期,在組建項目SPV法人時,或有涉及到一種特殊的與SPV組織結構相關的股權融資形式——私人主動融資(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PFI是一個和公共品建設項目高度相關的概念,指私人資本為某公共品項目提供資金,組織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并由項目經營產生現金流實現投資回報。實踐中,社會資本通常按PPP具體項目,設立有對應的投資實體,以發起PPP項目。
在第一階段的植入項目環節,政府代表和私人企業需要確定項目的運作方式,及相應的融資方案,政府PPP項目審核部門將依此進行相應的審查,如該PPP具體項目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評價、確定項目邊界和運作模式等。在這一環節,通常需要確定項目投資實體的組織形式。PPP項目若以新設的PPP法人為投資主體,那么該項目法人通常采用普通法人的組織形式,一般采用有限責任的形式安排該SPV項目法人為投資實施主體。如果投資主體自身并不進行組織開發建設工作,那么該SPV將再組建一個具體項目建設企業,即獲得SPV項目投資法人授權的二級SPV建設法人;在這種情況下,一級的SPV項目投資法人通常是一種融資結構,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形式,這種私募權基金通常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股東依責任不同分為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
接下來將進入建設期融資環節。此時項目的建設法人已經確定,在大部分情況下,PPP項目的SPV一級投資法人和二級建設法人是合一的,為同一法人主體。為避免混淆,本文將通稱其為SPV項目法人。顯然SPV項目法人為建設PPP項目而進行的融資,只能是外源性融資。外部股權融資設計依SPV項目法人股權結構的安排決定,SPV項目法人股權結構又取決于法人組織形式:有限責任還是有限合伙。為了盡可能擴大股權性資本的投入,在優先股的法律基礎和實踐不成熟的情況下,中國PPP項目當前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即區分GP和LP,來擴大股權性資本來源。股權融資確定后,SPV項目法人還將進行配套的債權融資。債權融資的直接融資方式是市場發債,間接融資方式是尋求銀行等放貸機構的放款;在市場發債融資類型中,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提供的各類債權產品,相比證券公司提供的債券,實踐中往往更為普遍。
從內容上看,第一階段的融資不僅僅是建設融資,還包括項目投資主體和建設主體的自身融資。實際上,為完成項目的組織,項目法人組織和設立的融資安排也是相當重要的。項目法人的成立和資本金到位,是PPP項目順利開展的第一步。(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胡月曉。CCP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