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海發文,部分工程項目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后,北京住建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部分工程項目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職能作用,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對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工程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決定監理發包方式,根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6號令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監理服務不在必須招標范圍內的,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二、對于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公用事業工程(不含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無國有投資成分且不使用銀行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有類似項目管理經驗和技術人員,能夠保證獨立承擔工程安全質量責任的,可以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創新管理模式。
三、簡化監理招投標手續,依法必須履行監理招投標的項目,在保證招標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將資格預審文件備案、招標文件備案、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備案、合同備案簡化為告知性備案。
四、依法可以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該類工程施工過程安全質量的監督執法檢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4月23日
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施工許可辦理
環節營商環境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本市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18〕4號)精神,結合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測評意見和本市實際情況,現對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施工許可辦理環節營商環境通知如下:
一、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在本市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不再強制要求進行招投標。
二、精簡施工許可手續。在本市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前的建設單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審核,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供銀行資金到位證明以及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款證明,改為由建設單位出具建設資金落實和無拖欠工程款承諾。
三、改革工程監理機制。在本市社會投資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中,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建設項目試行建筑師團隊對施工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0日起在全市施行。本通知中定義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與《上海市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本市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社審改〔2018〕1號)定義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一致。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