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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募集配套資金額度公式的演變

發布日期:2021-12-01 06:30:12 瀏覽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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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踐中,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是比較常見的行為。一方面募集配套資金能夠用于支付交易對價從而緩解上市公司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能夠進一步控股控制權(實際控制人認購),也可以進行諸多復雜的利益安排(其他特定主體認購),是一項頗受歡迎的制度。募集配套資金制度自誕生以來,其額度的計算公式貌似簡單,但簡直被中介機構和監管機構“玩”壞了,不斷發生不同的理解,其基本變化公式如下:

時間段 計算公式 具體解釋

備注

2011年《重組辦法》時期 交易總金額×25% 交易總金額=本次交易金額+募集配套資金金額 借殼無限制
2013年《關于并購重組配套融資問題》時期 交易總金額×25% 交易總金額=本次交易金額+募集配套資金金額 借殼則不得以補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
2014年《重組辦法》時期 交易總金額×25% 交易總金額=本次交易金額+募集配套資金金額-募集配套資金中用于支付現金對價部分 借殼則不得以補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
201512號意見時期 擬購買資產價格×100%

擬購買資產價格=發行股份支付部分+現金支付部分

借殼也可以以補流為由募集配套資金
前述時期的相關公式均已失效
現行《重組辦法》時期 擬購買資產價格×100% 擬購買資產價格=發行股份支付部分(不包括現金支付部分) 借殼則不得募資募集配套資金;無論是否構成借殼,募集配套資金不得用于補流


一、2011年《重組辦法》時期:交易總金額25%,借殼無限制(已失效)




2011年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為表述便利,不同時期均統一表述為《重組辦法》)第一次在規章層面明確出現了募集配套資金的表述,其第四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后期不斷修訂的《重組辦法》基本上保持了該表述。之后,2011年版本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現已失效)相關規定如下:

“二、《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現就該規定中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項目配套融資提出適用意見如下: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超過25%的,一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不屬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項目配套資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資,仍按現行規定辦理?!?/span>

在本階段第一次提出了募集配套資金額度的計算公式,即交易總金額的25%,貌似簡單,但對于何謂“交易總金額”,在不同的案例中計算方式是不同的,多數選擇的公式為交易總金額=本次交易金額+募集配套資金金額(能募多點盡量募集多點),導致在計算募集配套資金金額時必須要采用一次元方程式方式進行(寶寶好擔心自己的數學水平)。同時,該階段的募集配套資金的適用范圍并無特別的限制,通常進行充分論證即可。


二、2013年《關于并購重組配套融資問題》時期,交易總金額25%,借殼則不得以補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已失效)




2013年7月,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并購重組配套融資問題》的問答(該問答目前已失效),本次問答對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限制,即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并購整合費用的支付;本次并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但是對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也做了規定,即以下情況不得以補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1)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有錢你還要錢);(2)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錯一次就不要再錯);(3)并購重組方案僅限于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要那么多錢干嘛);(4)并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本次修訂對于交易總金額的計算沒有明確,市場上仍是按此前的公式理解進行操作。


三、2014年《重組辦法》時期,交易總金額的25%(但交易總金額本身的理解做了減法),借殼則不得以補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已失效)



2014年10月份新《重組辦法》修訂完成,在其出臺后,證監會于2014年11月2日發布了《關于并購重組募集配套資金計算比例、用途等問題與解答》(這個問答部分失效),給市場做了一道“數學題”,即對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的25%”,其中該問答對“交易總金額”的理解也給出了解答,根據該解答,交易總金額=本次交易金額+募集配套資金金額-募集配套資金中用于支付現金對價部分。如前所述在以往的諸多案例中,交易總金額往往被簡單直接計算為“本次交易金額+募集配套資金金額”,從而導致募集配套資金部分可以隨著現金支付部分的增加而增加。而實際上募集配套資金金額當中如存在現金對價部分的話,則與本次交易金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這一個近乎“微小”的調整意義巨大,能夠對于規避借殼手法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過往的重組案例中,為了避免構成借殼,上市公司的原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認購募集配套資金部分加強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從而避免借殼,但是如想達到加強控制的目的,往往需要認購到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達到此效果,現根據新的公式,認購的程度受到數額的限制,可能難以達到加強控制效果,勢必對規避借殼造成限制。

對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中的“主要用于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的認定標準及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的情形與前一階段基本保持一致。但本次問答要求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等相關中介機構在論證募集配套資金方案時應對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方式、對象和價格,必要性、具體用途、使用計劃進度、預期收益、內部控制制度及失敗補救措施,進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四、2015年12號意見時期:擬購買資產價格的100%,借殼也可以以補流為由募集配套資金(已失效)





2015年4月24日,證監會再次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隨著2016年9月新《重組辦法》及其配套的新12號意見的實施,本階段的12號意見已經失效),并同時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用途等問題與解答》(該問答已失效),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前一階段“緊箍咒”的要求,按照前述政策的規定,即便是借殼,募集資金也可以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募集資金數額的計算公式也發生了改變,具體如下:(1)擴大募集配套資金比例。原政策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本次政策將募集配套資金比例從25%擴大至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100%,即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100%的,一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超過100%的,一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2)進一步明確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即明確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紤]并購重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資金還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并購整合費用;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等。募集配套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的50%;并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比例不超過30%(3)本次修訂前的原政策的募集配套資金的計算基準為交易總金額,而交易總金額=本次交易金額+募集配套資金金額-募集配套資金中用于支付現金對價部分,本次調整為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更為明確,某種程度上屬于提高了比例,但降低了基準(一般而言,交易總金額包括了部分募資部分和資產交易價格)。

與后一階段發生爭議的地方在于,本次問答確定的基準“購買資產交易價格”在本階段的中包括現金支付部分,也包括股份支付部分。

前述“募集配套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的50%;并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比例不超過30%”在當年的9月份進行了更精細化的微調,即根據2015年9月18日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匯編》“募集配套資金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的比例不應超過交易作價的25%;或者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總額的50%,構成借殼上市的,不超過30%”。


五、現行《重組辦法》時期:購買資產價格的100%,但購買資產價格是指發股支付部分的價格(不包括現金支付部分)?借殼則不得募資募集配套資金,無論是否構成借殼,募集配套資金不得用于補流(有效)





20166月,現行《重組辦法》開始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的同時,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相關問題與解答》(目前仍有效),該問答提出了以下幾個致命的問答:

1、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100%的,一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其中,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怎么計算?

答:“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指本次交易中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但不包括交易對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以現金增資入股標的資產部分對應的交易價格。

在認定是否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交易情形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擬認購募集配套資金的,相應股份在認定控制權是否變更時剔除計算。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取得標的資產權益的,以該部分權益認購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計算方法予以剔除。

2、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考慮到募集資金的配套性,所募資金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并購整合費用;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募集配套資金不能用于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產流動資金、償還債務。

2016年9月,新的《重組辦法》公布,根據新《重組辦法》第四十四的規定,構成借殼上市的不得募集配套資金。與新《重組辦法》同日公布的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與本階段前述規定保持了一致。

本階段較大改變的是“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確定問題,即“本次交易中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的準確含義,這個確定直接決定了募集配套資金的數額。目前有兩種理解:一種觀點按字面理解,認為“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指發行股份收購資產時,以股份支付作為對價的部分,而非標的資產總價格,也即要扣除現金支付的部分;另一種按照慣例理解,認為“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含義未有變化,依然指擬購買資產總價格(包括發股支付部分和現金支付部分),即“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只是定性的一種表達,即單指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這一行為(與純現金購買資產行為相對應),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只是一貫的表述習慣,其中包含了現金支付部分。

但經我們檢索新公式出臺后的重組案例,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按“股份支付作為對價的部分,而非擬購買資產總價格,也即要扣除現金支付部分”的理解越來越成為主流。

201671日,精華制藥(002349)公布交易預案,其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共計11.22億元收購阿爾法藥業100%的股權,其中發股方式支付的交易對價為62,428.08萬元,擬募集配套資金總金額不超過80,000萬元,已經超過了發股支付部分100%的比例限制。但77日深交所向精華制藥發送了《問詢函》針對此事項進行問詢?!秵栐兒返脑谋硎鰹椋骸罢埬愎九侗敬谓灰追桨甘欠穹献C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相關問題與解答》的相關規定”。精華制藥隨即調整了交易預案,將募集配套資金總額調整為不超過55,491.66萬元,比例從128.147%下降為88.889%,已經低于100%。我們也檢索了新公式出臺后部分重組案例的情況,統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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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 交易標的總金額(萬元) 以股份作為支付對價(萬元) 募集配套資金總額(萬元)*不超過 募集配套資金/以股份作為支付對價 公布預/草案的時間
金盾股份 105000 105000 101663 <96> 2016111
美尚生態 150000 70800 70800 <100> 2016624
浙江東日 119154 80000 80000 <100> 2016629
維爾利 85000 70000 17000 <24>

20161028

道明光學 35000 18200 35000 <192> 20161025
山西焦化 447470 387470 120000 <30> 20161027
華燦光電 165000 165000 20000 <12> 20161014
明牌珠寶 240000 168000 76000 <45> 2016927
林海股份 45872 41285 22936 <55> 201695
大豪科技 20900 10900 10550 <96> 201691
新力金融 237872 181272 150000 <82> 2016914
大豪科技 23300 20900 10550 <50> 2016831
先鋒新材 118347 86017 34000 <39> 2016914
龍洲股份 124215 62108 58000 <93> 201676
王子新材 500000 273300 266700 <97> 2016826
富春通信 105000 68250 40000 <58> 2016829
力源信息 263000 131500 131500 <100> 2016826
華東重機 147000 119000 30000 <25> 2016822
欣龍控股 83153 61153 75802 <123> 201677
申華控股 155800 134300 24500 <18> 201689
羅頓發展 160750 101974.95 101974.94 <100> 201689

從前表可以看出,新公式出臺后,僅有欣龍控股(000955)與道明光學(002632)的募集配套資金部分超過了發股支付部分的100%。

欣龍控股的預案出臺后,交易所進行了問詢,問詢問題沒有針對募集資金數額,但欣龍控股“主動”調整了募集資金數額,即“為了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績效,根據中國證監會《重組辦法》、《發行管理辦法》的相應規定,欣龍控股擬向海南永昌和、藍星金石及國傲遠輝等3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募集資金總金額預計不超過60902萬元,募集配套資金金額不超過本次交易中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的100%”,前述標粗黑的部分亦是欣龍控股修訂后預案的原文表述狀態,貌似以強調的形式表示遵守新公式。而道明光學剛剛公布預案,其計算公式命運如何,有待后續進一步檢驗。



本文由“法律與金融實務探索”發布,本文作者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唐永生律師(實習生丘瑞雁對此文亦有貢獻),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原出處、作者及作者單位,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