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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深交所圍繞“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投資”出臺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市場人士分析認為,此舉對資金“脫虛入實”有規范和促進作用。
根據備忘錄顯示,合作投資事項包括上市公司與投資機構成立的并購基金;市值管理與財務顧問等合作協議。
該備忘錄表示,上市公司擬參與投資或擬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設立投資基金的,除了按照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相關規定進行披露外,還應當及披露8項內容:
1.專業投資機構基本情況。若合作方為私募基金等需要履行登記備案程序的機構,應披露是否依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2. 其他參與設立投資基金的投資人情況簡介。
3.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進行說明,比如專業投資機構是否與上市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或利益安排。
4.投資基金的具體情況。
5.投資基金的管理模式。
6.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參與投資基金份額認購、是否在投資基金中任職。
7.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和存在的風險。
8.合作投資事項是否可能導致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
同時明確提出,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間,不得參與投資或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設立投資基金:
1.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
2.將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為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后的十二個 月內(不含節余募集資金);
3.將超募資金永久性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后的十二個月內。
另外對于后續信息披露上,還進行了規定,比如投資基金募集完畢或者募集失敗。
若上市公司購買該投資基金所持有的標的資產,或購買該專業投資機構推薦的標的資產的,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專業投資機構及其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在標的資產中的持股情況。
2.專業投資機構及其管理的所有產品在最近 6 個月內買賣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3.上市公司、專業投資機構與標的資產之間存在的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