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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北京聚利科技(證券代碼:430162)經過近一年的等待,終于拿到了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不過,和反饋意見一同到來的還有一份專利訴訟。這份專利訴訟,有可能直接影響北京聚利科技公司IPO上市進程。
8月3日,公司發布《涉及訴訟公告》。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請求如下:
2016年北京聚利科技營業收入5.7億元,是一家主要做電子不停車收費(ETC)系列產品、出租車車載產品及解決方案的公司,主要商業模式,是通過自主研發產品,采購元器件,找廠家代工主要模塊,在公司完成產品組裝,最后形成對外銷售。
深圳金溢科技也是做ETC相關產品的。換句話說,兩家公司是直接競爭對手。在訴訟中,深圳金溢科技方面表示,北京聚利科技的電子收費專用短程通信車載單元,侵犯了其“電子自動收費車載單元的太陽能供電電路”這一發明專利。金溢科技今年5月剛剛登陸中小板。所謂“先下手為強,后下手遭殃”,若北京聚利科技IPO因此訴訟而受影響,打擊恐怕無比沉重。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近來,不少企業由于專利問題止步于IPO,甚至受到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專利訴訟!企業之間阻礙IPO上市的一個“重磅”武器
一、案例集錦
(一)IPO終止審查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2016年6—9月終止審查首發企業及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賽特新材因專利訴訟,IPO終止審查。
(二)IPO被否
2016年第77次主板發審委會議,吉林省西點藥業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首發)未通過。反饋意見:
1、請發行人代表針對發行人主要產品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的專利技術使用事宜進一步說明:(1)“一種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及其制備方法”專利技術及其相關的商標、商品名由“萬全系”企業獨家、無償授權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2)“萬全系”企業無償授權發行人獨家使用相關專利,但均一直均未與發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專利許可使用協議的原因,專利權人是否有權單方面撤銷《專利授權使用書》,發行人在用的關于可同產品的專利的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3)發行人主要產品口腔崩解片的持續合法生產、銷售及其專利技術的權屬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的糾紛,其持續經營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4)2006年3月取得“可同”的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開始形成銷售后直至2012年10月之前,公司對萬德瑪的銷售價格低于其他經銷商,是否事實上構成授權許可使用他方商標以及專有技術(專利)支付的對價(使用費)。若事實上構成商標以及專有技術(專利)使用費,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5)發行人根據《技術轉讓合同書》與“萬全系”企業取得“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新藥證書并由發行人單方取得生產批件是否真實、有效,前述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及其技術的所有權和生產權歸屬,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6)發行人擁有的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藥品批準文號的企業情況,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專有技術(專利)是否為發行人獨家使用;(7)前述相關事項的信息和風險是否充分、準確披露。
(三)過會后IPO被撤銷
2010年1月,證監會審核通過了蘇州恒久的IPO申請。隨后,該公司開始網上公開發行新股。沒想到,蘇州恒久計劃于當年3月19日登陸創業板前夕,被曝出該公司擁有的關于有機光導體管的4件外觀設計專利權和1件實用新型專利權已被終止,被終止的原因皆為“未繳年費專利權終止”。
由于專利狀態與蘇州恒久招股說明書和申報文件中所列示的專利情況不一致,證監會要求保薦機構等就媒體報道的專利權終止問題進行核查,公司股票暫緩上市。2010年6月,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重新審核了蘇州恒久的IPO申請,最終該公司IPO申請被撤銷,證監會要求蘇州恒久將申購款返還證券持有人。
二、處理的基本思路
企業在平時應注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供自主創新能力,做好專利申請相關工作。當然遇到專利糾紛,也不要害怕,妥善處理,IPO之路依然順暢。
專利侵權訴訟的基本思路:
1、專利侵權/確權之訴的產生的條件包括:(1)有專利權;(2)侵權產品基本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內;(3)侵權方與專利權人有市場競爭關系。
2、專利侵權之訴需確認:(1)自身所有專利權的有效性,(2)對方侵權的可能性/證明自身專利不存在侵權的論證。
3、對專利訴訟的信息披露:(1)未決訴訟:原則上建議全部披露,有時訴訟標的金額很小的訴訟可能會發展成對發行人影響重大的案件,反之亦然;(2)鑒于其他已決訴訟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已經明確并且反映,發行人作為被告/原告的已決訴訟中需披露存在深遠影響、潛在的糾紛或具體執行問題的案件,以及對于發行人作為原告說明對方提起反訴的可能性和風險。
4、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未決訴訟需關注案件最終裁判結果及其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已決訴訟如果結果對發行人不利,也需關注發行人是否有足夠的措施和可能來消化不利判決結果對發行人的影響,例如在計提各項損失(敗訴賠償款項、銷毀半成品及庫存品等)后,發行人是否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等規定的上市條件。
5、為避免公司涉及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專利侵權之訴敗訴給發行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涉訴金額不特別巨大情況下,亦有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此承擔經濟損失、向發行人補貼敗訴賠償款項的補償行為或出具承諾,例如石英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