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
備案,是政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對企業投資予以引導和控制,掌握全社會投資活動的發展與變化,同時對企業投資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約束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在之前的文章中,尚普君提到過,對于不使用政府資金來建設的項目,都不需要走審批制流程,這其中又分別適用于兩類:核準制和備案制。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企業投資項目,適用于核準制;不屬于《目錄》中的項目,適用于備案制。企業一定要事先咨詢當地備案機關,確定自己項目所屬類型,避免做無用功。在此,針對備案中常遇到的問題,尚普君做了以下問題匯總。
Q:全國備案要求都一樣嗎?
A:不一樣,但差別不大。國務院并未制定全國適用的、統一的備案制投資項目立項管理辦法,具體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Q:要在哪兒備案?
A:遵循屬地原則備案。
Q:要找誰備案?
A:發改委、經信委、商務部都有可能。發行人可根據募投項目金額的大小/性質到不同層級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機關進行備案,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項目多到發改委備案,技術改造項目多到經信委備案,企業境外投資需到商務部備案。各個地方都有權限劃分的文件,企業也可以把第一通電話打到當地發改委,進行詳細咨詢。
Q:備案制項目也有可能不通過?
A:是的。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等要求的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同時各地對項目也有特殊具體要求,如北京市海淀區對機房建設就十分敏感,備案難度較大。
Q:先備案還是先環評?
A:先備案。備案制項目申報單位憑項目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土地、環保、規劃等各方面的手續,相關手續為后置。
Q:備案時間多久?
A:大部分10個工作日內。按常見情況,申報單位材料提交以后,若項目不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要求等,發改部門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修改或撤銷,若申報材料不齊發改部門會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補齊后多數10個工作日內就可以得到備案結果。對于其他審批內容批復時間,可參考下表。
注:以T日為備案日的話,T+20代表T日后20個工作日,不同地區審批要求、審批時間、審批機構會略有不同,需與當地有關部門了解確認。
Q:備案項目名稱有要求嗎?
A:各地規定不一。部分地區要求項目名稱必須體現產品與產能等,體現新建還是改擴建,具體咨詢當地備案機關。
Q:項目備案可以有多個實施主體嗎?
A:一般不可以。例如若項目母公司、子公司都有參與,必須明確出單一實施主體。
Q:募投項目必須備案嗎?
A:不是必須。補充流動資金可不備案,也存在其他類型募投項目不進行備案的案例,具體可參考公眾號“尚普IPO咨詢”2017.12.11發出的《那些募投項目不備案的個例統計分析》文章。
Q:項目備案后可以變更嗎?
A:可以。項目備案后,項目實施主體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進行項目變更。
Q:備案文件有有效期嗎?
A:有,一般為兩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如需辦理延期需提出申請。若備案文件失效仍需建設項目,需重新備案。
企業在準備項目時,應當從實際需求出發,盡可能詳細考慮項目內容及風險因素。項目計劃初步形成之后,及時與當地備案機關溝通,確定項目是否符合備案要求。對于各地特殊的要求提前進行咨詢,預留充足的備案時間與其他批復文件時間。總之,有問題多問備案機關,多問備案機關,多問備案機關!
除此之外,針對環評的問題,目前我國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部分條例發生了變化,尚普君在此做簡要分析。
什么是環評?
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如何分類?
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環境影響評價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單位可以到環保部網站搜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查詢項目適用評價等級。
(http://www.zhb.gov
.cn/gkml/hbb/bl/201707/t20170711_417602.htm)
聽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了新變動?
是的!根據國令第682號,國務院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做出修改,簡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新條令刪去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與投資審批的關系由前置“串聯”改為“并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程序,并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
新條令中有一條特別引人注意:“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此前規定為“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也就是說企業在報會時不需要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環評批復只要在開工前獲得即可!
然而,不要高興太早。按照以往經驗,環保部之前也多次對環評制度進行調整,但對證監對環評批文的審核基本沒有影響。所以,企業還是乖乖做好環評,切記不可投機取巧蒙混過關。
總之,雖然“放管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不斷落實,但不要忘記發審委的要求也在越來越嚴,擬上市企業還是要從嚴要求自己,妥善準備好備案與環評手續,畢竟上市中這點痛又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