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提高發行上市公開透明度,證監會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進行修改。本次《首發辦法》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修改內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為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證監會擬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
按照之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關于“主體資格”的第九條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例如,設立于2015年3月6日的
富士康
,報送招股書(申報稿)的時間是2018年2月1日,此時距離發行主體成立還不滿三年,但富士康仍然選擇了提前申報。
富士康重大事項中作出如此表述:“截至本招股說明書出具之日,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未滿三年,
公司已就前述情形向有權部門申請豁免
。”
2018年5月11日深夜,證監會核準了富士康首發申請,后者及其承銷商將與上交所協商確定發行日程,并刊登招股文件。
2018年6月8日,富士康工業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證券簡稱為“工業富聯”。
《首發辦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準制的基礎上
,
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于發行人成立滿 3 年的規則適用,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即僅刪除“經國務院特批的除外”。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依然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據一位在一線券商擔任保代并從業十余年的微博大V透露,
首發管理辦法的修改對目前IPO審核的影響幾乎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