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財政部、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旨在加強對上市公司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審計行為,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和會計信息質量,強化資本市場領域財會監督力度。
財政部表示,內部控制特別是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是加強財會監督、遏制財務造假、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基礎。有關地方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的控制關口前移、提升披露透明度、保護投資者權益等重要作用。
這為擬IPO企業提供了一個導向:做好內控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擬IPO企業是否可以取得成功,企業數據真實性和有效性是最關鍵的。
通常企業在進行內部控制管理時,缺少對執行過程的追蹤和監管,再加上部分管理人員沒有履行好工作,導致內部控制缺乏監督,內控效果的實施不甚理想。如果企業在擬IPO中存在財務報表不精準或者數據信息不真實的狀況,必然會引起監管層的關注。
相關問詢案例:
關于財務內控規范性
請發行人對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關于財務內控不規范的規定,逐一披露發行人報告期內是否存在相關內控不規范的情形,以及相關事項的整改情況。
發行人回復:
一、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以下簡稱“《審核問答》”)問題25之規定對公司的財務內控情況進行核查
(一)根據《審核問答》問題25之規定,公司報告期內財務內控不規范的情況如下:
(二)報告期內公司財務內控不規范及整改、運行情況
1、與關聯方或第三方直接進行資金拆借
上述資金拆借未出現實際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利益的情況,該等資金用于公司日常經營,履行了內部決策。公司向第三方拆入資金,均用于生產經營,主要系滿足短期資金周轉的需求,借款期限較短。公司對外拆出資金均已全額收回,雖未支付利息,但因拆出資金時間較短且金額較低,未對公司資產造成重大損失,亦不構成對公司經營業務的重大不利影響。
2、通過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收貨款
報告期內,公司存在通過電商平臺銷售貨物并由電商平臺等合作方代收貨款的情況,相關情況與公司線上銷售的經營模式相關,符合行業經營特點,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影響銷售循環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不存在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重要情形,符合《審核問答》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通過第三方代收貨款的情形。
3、公司對前述內控缺陷的整改措施
(1)公司在報告期內已支付或收回向關聯方拆借的資金;
(2)公司上述拆借資金的情況均已在賬面記錄和反映,財務核算真實、準確;
(3)強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學習與落實;
(4)公司已制定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的管理制度。
總結:
要想防止公司在財務上出現問題,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把內部控制管理作為根本,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企業應完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增強內控執行力;除此之外,企業內部監督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只有加強內控管理,才能保證公司財務活動的順利進行。擬IPO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更應借助內控管理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