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項目是反映公司未來幾年業務發展戰略的具體舉措,對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和經營業績有很大的影響。企業上市后,募投項目延期、募投項目終止、募投項目變更等募投項目調整都會受到監管層的重點關注,一旦越過監管紅線,發行人、保薦機構、保代甚至保代負責的其他項目都會受到牽連。
1、對于IPO企業來說,募集資金投向和金額是最受市場關注的,也是企業最在意的。為了提高IPO募集資金總額,不排除有極個別企業為了圈錢,上市前多規劃幾個募投項目(如虛構募集資金投向或者大幅增加原本的產能等),上市后延期或者變更募投項目來達到目的。若真存在這種狀況,企業上市之后就會涉及“善后”的問題。
2、相信大多數上市公司變更募投項目是基于實際情況的考慮,畢竟在明知募投項目環境生變或者達不到預期效益的情況下繼續實施,也是對投資者的一種傷害和不負責任。但對于剛剛上市募投項目就調整的情形,還是會引起監管層的關注。在核準制下,可能會出現IPO企業排隊時間較長,導致部分募投項目等到募集資金到位時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不適合再繼續。但在注冊制下,出現申報材料之后市場環境快速變化的概率并不高。企業再出現上市后募投調整的情況,監管層也會加以重視,是否真的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如果確認屬于忽悠行為,也會對此予以監管處罰。
3、募投項目從建設到投產需要經歷一段時間,因此在募集資金到位、項目達產前,鑒于公司凈資產將大幅上升,在短期內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將有所攤薄;但是隨著募投項目的達產,陸續產生效益,公司的收入和利潤水平將進一步提升,使公司盈利能力不斷增強,競爭力不斷提高。對于公司來說,募投項目逐步貢獻的是業績增量,若募投項目未達到預期效益,則會對企業營業收入和利潤產生不利影響。
4、根據以往的統計,很少出現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而受到監管處罰的案例,監管層出手的原因主要是信息披露相關問題。因為一個合理規劃并得到監管部門認可的“募投項目”,一定是中介機構和公司募投項目業務人員充分溝通通力協作,對募投項目的一些重要監管要求和募投項目的商業化考慮進行權衡后的結果。
5、而每年都出現過不少公司上市首年預告業績下滑達50%,但年報中實際營業利潤下滑數據被調整為45%-49%(某公司甚至出現49.89%),刻意規避監管規則的跡象明顯。這些利潤下滑49%以上的,肯定很多是做了技術處理,畢竟50%是條紅線。如果公司上市當年披露的業績真的下滑50%以上呢,那只能說下滑的太多了,就算是技術調整都沒法拯救這個下滑的趨勢和下滑50%以上的結果了。
IPO募投項目上市后實施時調整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所募集的特定投資用途的資金,沒有按照原先出具的招(配)股說明書中所提出的項目進行使用,而是在企業運營過程中,經過履行相關的審議和披露程序,直接或者間接地改變原定資金用途。
而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如實用于募投項目,長久以來都是監管部門核查的重點。
1、《證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發行人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從事或者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第二節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公告文稿;董事會決議和決議公告文稿;獨立董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監事會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保薦人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如適用);關于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說明;新項目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協議;新項目立項機關的批文;新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中介機構報告;終止原項目的協議;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章第二節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披露以下內容: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市場前景和風險提示;新項目已經取得或者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有關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變更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等承諾事項的,應當及時通知或者咨詢保薦機構,并將相關文件送交保薦機構。第七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或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在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對保薦代表人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
4、《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問題二十中,對于再融資業務中募集資金投向的披露要求作出了明確解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專戶存儲,不得存放于集團財務公司。募集資金應服務于實體經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投向主營業務,原則上不得跨界投資影視或游戲。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準備和進展情況、實施募投項目的能力儲備情況、預計實施時間、整體進度計劃以及募投項目的實施障礙或風險等。原則上,募投項目實施不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保薦機構應重點就募投項目實施的準備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重大風險,發行人是否具備實施募投項目的能力進行詳細核查并發表意見。
雖然證監會允許上市公司對募投項目實施時進行調整,但上市公司在調整過程中,“審慎”、“規矩”意識十分重要,市場不乏公司違規受罰的案例。今天本篇文章主要對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或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情形展開分析。
1、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對外披露募投項目進展,對公司及時任董秘予以通報批評
對企業來說,證監會和交易所對于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或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直接提出質疑的情況并不多見,監管層出手的原因主要是信息披露相關問題。
例如:主板某上市公司2012年上市,合計募資308577萬元,其中12億元用于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化項目,該項目原定于2016年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上市公司在2014年將該時間提前至2015年。
但是,到了2020年3月要變更募投資金用途時,公司僅對項目采取設計與勘測等初步工作,進度明顯不及預期。
公司在《專項報告》中3次變更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日期,由2015年不斷延期至2020年,且未說明項目可行性發生重大變化相關情況,也未就項目后續推進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相應風險提示。
不僅如此,在提出變更募資用途后,經監管問詢,公司才回復稱,新能源項目自2014年起即先后面臨煤炭行業市場需求變化、公司技術研發革新、新能源項目推進重點變更等多項影響項目推進的不利情形,公司已明顯放緩了資金投入,對項目可行性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交易所決定,由于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對外披露募投項目進展,未能進行充分風險提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梁*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前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對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梁*予以通報批評。
與此同時,上交所也對公司上市時的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予以監管關注。
2、證券發行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保代被罰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3個月
對于已經成功上市的企業,監管部門持續關注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或證券時所列的募集用途。對
于募投項目未達預期效益,
若保薦機構不能在持續督導期間盡責審查,亦將面臨被處罰的風險。
例如,有兩保代保薦的某項目,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被罰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3個月。
但問責并非一棒子全都打死。只要發行人在招股書中明確具體地提示了業績下滑風險,或保薦人能夠證明自己盡責了,都可以免責。
注冊制下,上市標準更為多元、包容。保薦管理辦法在修訂的時候,特意強調是在主板上市的業績下滑50%的情形。因此有些創業板上市公司業績下滑50%,但是因為做了重大風險提示而沒有被處罰。
3、保薦機構或保代被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其負責的其他IPO項目也要被迫中止發行上市審核
當保薦機構或保代被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時,會導致公司上市被按下“暫停鍵”。而IPO項目“爭分奪秒”,懲處時間內,IPO暫停會拖累公司上市進度,甚至有些公司直接更換保薦機構。
如,某發行人2021年4月1日,因簽字保薦代表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的監管措施,尚未解除,而被迫中止其發行上市審核。
2021年6月30日,因簽字保薦代表人被中國證監會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行政監管措施的期限已滿而恢復發行上市審核。
最終還是于2022年2月11日,申請撤回上市材料,IPO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