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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發布可轉債新規征求意見: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

發布日期:2022-06-17 00:00:00 瀏覽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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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的要求,進一步防范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交易風險,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在證監會統籌指導下,滬深交易所分別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滬深交易所表示,意見的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1日


同時發布《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強化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自6月18日起實施。


近年來,可轉債逐漸成為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資工具,在服務實體經濟、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制度規則與產品屬性不匹配、日內波動較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等,需要予以完善。《交易細則》和《適當性通知》的起草堅持市場化原則,兼顧可轉債市場效率、市場穩定與投資者保護,旨在有效防止過度投機炒作、維護可轉債市場平穩運行,有關措施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正常發揮,不會減弱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力度。


《交易細則》和《適當性通知》的要點如下:


一是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次日起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并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標準,明確了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義務。


二是明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適當性要求,一方面對新參與投資者增設“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的準入要求,強化投資者保護;另一方面,實施新老劃斷,明確存量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不受影響。


三是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異常交易行為類型,進一步加強防炒作力度。


四是在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是根據債券交易規則對相關術語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