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對公司維持核心人員的穩定性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擬上市公司會在IPO之前對核心人員實施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對象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但實踐中,也有一些公司需要綁定部分對公司發展具有較大助力作用的外部顧問,或供應商、客戶方人員,或在初期對公司創立提供了較大支持的集團或關聯公司的核心人員。那么,這些外部人員能否成為擬上市公司的激勵對象呢?
外部人員成為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以及中國證監會、各板塊上市委員會等監管機構在上市審核過程中針對外部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情形可能會從哪幾個方面進行問詢及關注,是擬上市公司進行外部人員股權激勵之前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
針對IPO企業涉外人員股權激勵的審查,可供參考的法律法規如下:



各板塊規定如下:



1、根據上述規則,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以前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及員工持股平臺中可以存在少量外部人員,無需清理,在計算股東人數時,員工持股平臺中公司員工部分按照一名股東計算,外部人員按實際人數穿透計算。
2、2020年3月新《證券法》實施以后,員工持股計劃及員工持股平臺中不能存在外部人員,需要對外部人員進行清理。若需對外部人員進行股權激勵,需要將其與員工持股計劃分開,單獨設立外部人員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
3、對于科創板而言,2019年3月發布的《科創板審核問答》開創了員工持股計劃穿透計算的“閉環原則”,但由于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第九條的規定與“閉環原則”沖突,上交所在2021年第1期的《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中明確科創板不再適用“閉環原則”,員工持股平臺股東人數的計算原則與《證券法》和《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保持一致,即“新《證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員的,可不做清理,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公司員工部分按照一名股東計算,外部人員按實際人數穿透計算”。
關于對非員工的股份支付根據首輪問詢回復,朱x軍自2017年2月起至今一直擔任公司的供應鏈精益顧問,為公司的供應鏈精益作出了較大貢獻,朱x軍受讓王x所持有的銳進合眾1.25%的份額(對應合伙企業出資額5萬元),公司向朱x軍進行股權激勵具有合理性。
請發行人說明朱x軍作出貢獻的具體情況,計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
一、朱x軍作出貢獻的具體情況,計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
截至本問詢函回復出具日,銳進合眾和銳格合眾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中,僅存在朱x軍一名非公司員工作為激勵對象。朱x軍在2016年6月退休前,曾長期任職于國際知名制造業企業,該企業是業界精益生產的標桿,朱x軍擁有數十年制造行業工作經歷,對精益生產也有豐富的經驗。同時,朱x軍還受聘于國內其他知名電子制造企業,為其提供精益生產顧問服務。自2017年2月起至今,根據朱x軍與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擔任公司顧問,主要職責是向公司供應鏈引入精益生產概念、設立精益生產指標,并協助公司完善精益生產全過程。
朱x軍對公司供應鏈相關員工進行了持續的精益生產培訓,培訓主要內容為通過精益轉換、標準作業及精益日常管理等角度引入精益生產文化,幫助供應鏈相關員工就精益轉換建立起明確的目標,設定生產工序、工藝及質量的標準化理念。除上述培訓外,朱x軍每月對公司精益生產進行現場指導,持續協助改善公司供應鏈職能,協助完善公司的精益生產模式。
在協助完善公司的精益生產模式過程中,朱x軍在為供應鏈引入首年故障返修率和產品質量成本率等精益生產指標的基礎上,同時向公司提出U型倍速流水線的理念。
(二)計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報告期內,公司與朱x軍簽訂了《勞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朱x軍的勞務內容主要由公司與其進行商定,朱x軍根據商定提供供應鏈優化的咨詢服務,公司根據《勞務合同》向其支付勞務報酬。考慮到朱x軍在精益制造領域具備豐富的工作經歷及行業經驗,能夠持續為公司提供精益制造的建議,協助公司改進及完善精益生產模式。故經友好協商,朱x軍被授予銳進合眾財產份額所對應的公司5萬股股份,行權價格為5.39元/股。在授予股份支付后,原《勞務合同》保持不變,公司繼續向其支付勞務報酬。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規定,對于報告期內發行人向供應商新增或轉讓股份,均應考慮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其他方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朱x軍作為公司的服務供應商,其主要向公司提出精益生產指標及U型倍速流水線的理念,提供的服務內容較為特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故公司按朱x軍獲取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與其出資的差額部分確認股份支付費用。
根據申報材料,(1)2017年12月31日、2019年9月20日艾xx瞳分別向澳xx天轉讓69.82萬美元、101.44萬美元出資額,實質為實控人向銷售負責人黃x棟進行股權激勵,且不存在服務期等限制性條件,黃x棟間接持有發行人7.45%的股份,2019年確認股份支付費用17,015.11萬元;(2)2020年12月發行人通過靈瞳智皓向外部顧問朱x、肖x林進行股權激勵;
請發行人說明:(2)外部顧問向發行人提供的資源、服務內容及實際效果,發行人向其進行股權激勵的原因;
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根據戰略發展規劃計劃在地產及DMS領域進行相關產業布局,但由于公司在該等領域的行業經驗積累較少,且該等領域存在一定進入壁壘,未來是否能夠實現商業化落地的前景尚不明朗,因此公司通過聘請行業中的專業人士作為公司的外部顧問,提供相關咨詢顧問服務,為公司在該等領域的戰略布局和業務開展提供專業意見。
2、朱x和肖x林分別在地產及DMS領域具備豐富的工作經歷及行業經驗,能夠為公司提供市場切入、技術咨詢、商業化落地的建議,經友好協商,發行人聘請其擔任外部顧問并予以股權激勵,除激勵股份外,發行人未向其支付其他薪酬。
綜上,發行人的外部顧問為公司提供了銷售策略、技術咨詢等顧問服務,協助公司引入客戶或知名投資人、升級產品功能等,為公司業務發展、市場拓展作出了貢獻并取得了實際效果,發行人向其進行股權激勵具備商業合理性。
報告期內,發行人設立三個員工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分別為崧盛投資、崧盛信息、崧盛管理,其中崧盛信息未披露人員構成;發行人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蔣x琴配偶陳x持有崧盛投資4.3%的份額,間接持有發行人0.46%的股份。
(3)披露陳x持有崧盛投資份額的原因、鎖定期安排,是否為發行人員工,如否請披露是否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22中員工持股計劃原則上應當全部由公司員工構成的要求,是否存在規避高管股份鎖定期安排的情形。請保薦人、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崧盛投資有限合伙人陳x非公司員工,為公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蔣x琴之配偶。陳春持有崧盛投資份額的原因主要系:本次出資時間為2016年10月,時間相對較早,公司當時的業務規模仍相對較小,本次出資金額僅為18.00萬元,占當時崧盛投資出資份額的5.39%,對應當時公司股權的0.61%,出資金額和占比都相應較小;再加上本次出資時,蔣x琴到公司任職的時間較短(2015年12月才到公司任職),當時蔣x琴也有籌劃子女出國并由其前往陪讀的想法,為此蔣x琴及其配偶陳春基于夫妻共同財產出發,相對靈活地選擇由陳x持有崧盛投資的份額。
崧盛投資于2016年5月設立,陳x成為崧盛投資有限合伙人的工商登記完成時間為2017年4月,早于新《證券法》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22中的“發行人首發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原則上應當全部由公司員工構成……,新《證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員的,可不做清理,……”的規定。
根據問詢回復:(6)寧波志冉合伙人中存在兩名外部顧問。
請發行人說明:(8)發行人與外部顧問是否簽署服務協議以及主要合同約定,相關顧問費金額及核算科目,結合外部顧問的具體職責和作用、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具體貢獻,說明發行人向外部顧問授予股權、支付顧問費的原因及合理性,外部顧問及其關聯方與發行人客戶、供應商及其關聯方和關鍵經辦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交易、資金往來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與深圳泰倫簽署《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深圳泰倫為公司提供管理咨詢項目及實施服務,深圳泰倫與具體服務人員建立合作關系,并指派服務人員為公司提供專業技術方面的咨詢服務;深圳泰倫收取服務費。前述《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合同》有效期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為明確公司中國臺灣地區專業顧問的具體權利義務,公司、深圳泰倫與藍雅宜、謝宗翰于2019年5月8日簽署了《顧問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藍雅宜、謝宗翰為公司在中國臺灣地區提供長期行業信息收集整理,以及為公司在中國臺灣地區的潛在客戶提供產品介紹和推廣業務等,并且由深圳泰倫合理支付其顧問費。

在中國臺灣地區有較多的PC生產企業,對NOR Flash有較大需求,公司看好中國臺灣地區市場的發展前景。謝宗翰、藍雅宜協助公司收集行業信息,并拓展多個客戶,其中包括國際知名電子元器件供應商艾睿電子亞太有限公司。公司綜合考慮了謝宗翰、藍雅宜的執業經歷以及他們對公司在中國臺灣地區市場開拓發揮的顯著作用,認為外部顧問對中國臺灣地區市場的研判分析有助于公司在中國臺灣地區進行長期戰略部署,出于增加兩位外部顧問與公司的凝聚力、與公司共同長期穩定發展之目的,公司在將兩位外部顧問的資歷與發行人內部員工進行比較后,決定以相似資歷內部員工的股權激勵標準向兩位外部顧問授予股權。公司向外部顧問授予股權、支付顧問費具有合理性。
根據外部顧問出具的確認函,外部顧問及其關聯方與公司客戶、供應商及其關聯方和關鍵經辦人員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除上述股權授予和顧問費支付外,外部顧問及其關聯方與公司客戶、供應商及其關聯方和關鍵經辦人員之間不存在其他交易、資金往來或其他利益安排。
(3)上述經濟受益權授予707人的人員的具體構成情況,受激勵員工身份、職務,是否存在代持或權益糾紛;是否存在外部人員或離職人員仍在持股平臺的情況,如有請說明合理性;

上述707名授予對象中,存在4名外部顧問及109名離職人員。根據發行人歷次員工激勵計劃的規定,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后,發行人不會撤回其離職前已授予并歸屬的激勵份額。因此發行人存在部分離職員工繼續持有其離職前已授予且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轉換為經濟受益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為促進公司發展,發行人聘請了少量外部高級顧問,負責向發行人提供有關業務發展戰略、技術創新相關事務的咨詢服務,且該等高級顧問與發行人主要客戶及供應商不存在關聯關系,發行人向其授予相應經濟受益權具有合理性。
根據招股說明書及問詢回復,發行人目前存在由發行人股東AI Mind Limited和Machine Intelligence Limited作為授予人的員工經濟受益權,合計授予707人,其中包括4名顧問。截至目前,公司存在已經授予但未歸屬的經濟受益權。同時發行人針對上述經濟受益權的管理,設置了專門的信托。受托人Zedra無權獨立自主投票、轉讓、贖回、回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處理任何受控公司的股份(或授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權力或授權代表其執行上述任何一項操作),股份經濟受益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及日常管理由管理人田苗、范浩強及周而進三人組成授權的委員會負責。
請發行人進一步說明:(3)“已經授予但未歸屬”的含義;并結合員工激勵協議約定及信托設置的合同約定、管理方式等情況,進一步說明經濟受益權的授予、歸屬及員工離職情形下的安排機制;(4)受益人中4名顧問的具體情況、任職單位,當前是否仍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發行人授予其經濟利益的原因、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輸送;
1、受益人中4名顧問的具體情況、任職單位,當前是否仍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為促進公司發展,公司聘請了少量外部高級顧問,負責向公司提供有關業務發展戰略、技術創新相關事務的咨詢服務。股份經濟受益權的707名授予對象中,存在4名以外部顧問身份被授予股份經濟受益權的情形,分別為張x江、薛x、虞x怡以及張x華。
2、發行人授予其經濟利益的原因、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為促進公司發展,公司聘請了少量外部高級顧問,負責向公司提供有關業務發展戰略、技術創新相關事務的咨詢服務。為激勵該等外部顧問,公司根據其作出的相關貢獻授予相應股份經濟受益權,具有商業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輸送。具體分析情況如下:
張x江博士是計算機視頻檢索研究領域的開創者之一,為公司研究院的研究體系構建、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意見,張x江博士曾擔任金山軟件CEO、金山云CEO以及獵豹移動、迅雷等多家公司的董事,在科技企業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亦為公司的管理層提供管理方面的咨詢服務。因此,公司聘請張x江為公司技術及戰略發展顧問,并相應授予其股份經濟受益權。
薛x先生向公司提供有關海外業務發展戰略、海外市場拓展相關的咨詢服務,幫助公司在以色列、美國和歐洲等地區搜尋技術團隊以及投資機會。因此,公司聘請薛x為公司海外業務拓展顧問,并相應授予其股份經濟受益權。
虞x怡教授是公司研究院的高級顧問,虞教授在3D技術和計算機攝影學方面給公司的研究工作提供咨詢服務。因此,公司聘請虞教授為公司的技術顧問,并相應授予其股份經濟受益權。
張x華女士在公司新業務拓展和嘗試方面提供了顧問服務。2016年公司探索AI+醫療并有意在上海組建醫療行業團隊,因而聘請張女士擔任顧問并提供醫療行業咨詢,并相應授予其股份經濟受益權。2018年公司決定聚焦三大業務賽道,終止了醫療領域的探索和布局,也因此終止了與張女士的顧問服務,授予張女士的股份經濟受益權除已歸屬部分外,其余未歸屬部分相應取消。
根據上述案例,監管機構對于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外部人員關注重點主要在于以下三個方面:
回復匯總:外部人員為公司提供了有價值的服務,公司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支付相應的對價,公司節約現金流的同時實現外部人員與公司利益長期綁定。
2、監管重點:外部人員對于公司所做的具體貢獻,參與股權激勵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外部人員可以引入重量級客戶以及銷售收入的增長,能夠為公司提供最新的行業信息和資源,有利于公司及時跟進客戶需求。
(2)外部人員掌握公司所涉及的核心技術研發等能力,能夠為公司提供技術咨詢、技術研發等。
3、監管重點:外部人員入股的定價依據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1)根據外部顧問的資歷背景、具體貢獻情況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等方面,論述股權激勵的公允性。
(2)對外部人員實施股權激勵應當在公司制定的股權激勵計劃的限度內實施。通過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以及簽署相關協議,論述定價的形式公允性。
(3)第三方機構通過訪談外部人員和公司管理層,核查確認外部人員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均不存在關聯關系和異常資金往來,不存在委托持股,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情況。
綜合上述監管規則以及實務案例分析,目前外部人員成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并未被強制禁止,但可能會被監管機構質疑或問詢關于擬上市公司利用員工持股平臺激勵外部人員的情形和問題。所以擬上市公司應該遵循以下三條原則:
1、在新《證券法》施行之前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員的,可不做清理,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公司員工部分按照一名股東計算,外部人員按實際人數穿透計算。
2、在新《證券法》實施(2020年3月1日)之后,員工持股計劃及員工持股平臺中不得存在外部人員,需要單獨為外部人員設立持股平臺。
3、需要披露員工持股平臺中存在非員工持股情況的背景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和入股價格的公允性,確定不存在利益輸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