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上市公司存在一致行動人的情況屢見不鮮,簽訂一致行動協議能夠擴大所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而一致行動人存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認并穩定公司的控制權,以及穩定公司的治理結構。
在實際的IPO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對擬上市企業是否要認定一致行動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是否構成共同實際控制的問題。同時在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中,一致行動人是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
本文主要對一致行動人協議中意見分歧解決機制的規定和審核機構主要關注點進行簡單分析。
一、
相關法規和審核要求
目前《公司法》中沒有關于一致行動人的相關規定,而《證券法》對“一致行動人”沒有直接定義,但是以“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方式描述投資者的一致行動關系,《收購管理辦法》則關于一致行動人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和規定。
由相關法律法規和問答可知,一致行動人在主張共同控制企業時,應根據公司控制權情況、公司章程等情況簽訂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的一致行動協議,并且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發生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解決機制。
二、
分歧解決機制
目前有根據一致行動協議在某一事項雙方無法達成統一意見時,具體的解決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以持有發行人股份多的一方為最終意見;
2、進行內部表決,少數服從多數;
3、根據分歧事項的種類,約定以其中某一方的意見為準;
4、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以統一投反對票/贊成票的方式作為解決方式;
5、無條件以某一方意見為準;
目前審核中,根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對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一致行動人一般而言需要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但是在實踐中,基于對公司實質控制的角度出發,保薦機構或者律師認為不應當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從相應的角度出發并進行論述。
三、
相關
公司
案例

(二)進行內部表決,少數服從多數
“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人數來決策和股份決策的邏輯較為類似,但在實踐中采取這種方式的相對較少。
(三)根據分歧事項的種類,約定以其中某一方的意見為準
這種方式似乎簡單而又合理,但在實際決策過程中,可能出現同一決策事項包含多種屬性從而導致了一致行動人之間的意見分歧,更加影響了相關項目的進展,甚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正弦電氣一致行動人在后續又對這一解決機制簽署了補充協議,“在相關事項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則采取均投反對票的方式,以此來應對決策事項交叉的情況”。
(四)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以統一投反對票/贊成票的方式作為解決方式
這種解決方式決策速度相對較快,但是決策的失誤率也會相對更高,尤其是統一投“反對”這一解決方式,審核部門經常進行問詢這一解決機制是否會影響公司決策效率。
(五)無條件以某一方意見為準
這一種解決方式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糾紛解決機制,同時也是目前最簡單、最高效、最具確定性的糾紛解決機制,能夠有效避免公司僵局情況的出現。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方式也是IPO審核部門最為歡迎的糾紛解決機制。實際的審核中,很多IPO項目會在最初的申報文件中披露其他類型的解決機制,但在審核過程中卻不被審核部門認可,發行人最終將糾紛解決機制修改為“以某一方的意見為最終意見”。
另一方面,對于在一致行動協議中約定分層爭議解決機制、內部表決、以股份數多的股東為準、少數服從多數等爭議解決機制的,可能會被認定對公司具有一定的控制權,可以做出決策而應當被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
四、
審核部門相關問詢
1、溯*股份(上市)
證監會問詢:
(1)韓*俊持有發行人41.82%股份,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韓*系發行人第二大股東,并擔任發行人董事及3家子公司的董事或監事職務;韓*(小)為韓*俊兒子,擔任發行人董事、副總經理職務,未持有發行人股份。發行人未認定韓*、韓*(小)為共同實際控制人或一致行動人。
(2)2015年3月,韓*俊將其持有的發行人36%股權轉讓給韓*。2016年9月,韓*俊與韓*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書》;2020年4月,韓*俊與韓*終止上述《一致行動人協議書》。2018年10月,因發行人增加注冊資本韓嘯持有的發行人31.69%的股權稀釋至29.03%。
請發行人:
(1)結合韓*持有發行人股份變動情況,以及在發行人經營決策中發揮的作用,報告期內韓*俊、韓*構成一致行動人關系等情況,說明未將韓*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或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認定是否準確,是否符合本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9的要求。
……
(5)結合韓*(小)與韓*俊的父子關系,以及韓*(小)擔任發行人董事、副總經理職務等情況,說明未將韓*(小)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是否符合本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9的要求。
2、僑*股份(上市)
證監會問詢:
申報文件與首輪問詢回復顯示,喬*涌、張*蓉夫婦簽訂一致行動協議。喬*涌、張*蓉與喬*、喬*于2021年3月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
請發行人:
(1)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9的要求,補充披露《一致行動協議》中約定的發生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前述各方的鎖定期安排。
(2)除上述一致行動協議外,發行人現有股東是否存在其他代持、委托表決權、一致行動協議等情形。
請保薦人、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意見。
3、聯*激光(上市)
證監會問詢:
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韓*龍、牛*強,以及韓*龍配偶李*、牛*強配偶楊*鳳合計持有發行人股份比例為22.02%;韓*龍、牛*強協議約定,在確實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則在聯*激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上雙方對相應議案均應當投反對票,以保持一致;協議在雙方均為發行人股東期間內有效。
請發行人補充披露:(1)上述協議是否可能導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在二人意見發生分歧時是否存在其他安排;(2)針對保持控制權穩定所采取的安排或措施。
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結合董事提名、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案及表決情況等核查最近2年韓金龍、牛增強能否對公司實施控制,最近2年及在可預見的未來公司控制權是否穩定,并發表意見。
4、恒*高科(終止)
證監會問詢:
申報文件顯示:發行人認定實際控制人為郭*,其持股比例為55.76%。郭*與蔣*柏簽訂有一致行動協議,蔣*柏直接持有發行人總股本的12.86%,并通過兆*惟恭、兆*亞特、兆*眾泰分別間接持有發行人3.89%、2.12%、1.12%的股份。發行人未將蔣*柏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
請發行人:
(1)披露郭*與蔣*柏一致行動協議的簽署時間、背景和具體條款,相關一致行動協議關于發生意見分歧或糾紛時解決機制的約定,并提供一致行動協議原文備查。
(2)分析并披露未將蔣*柏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原因。請保薦人、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意見。
5、必*特(中止)
證監會問詢:
根據招股說明書,(1)目前,錢*庚通過直接持股、擔任廣州*擎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及一致行動安排,合計控制發行人43.96%股份,為實際控制人;(2)2020年4月,錢*庚與蔡*、熊*、吳*、王*寧(代王*農)、戈*(代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有效期十年。2021年3月16日,上述各方解除一致行動關系。目前,吳*、王*農和戈*仍持有發行人股權;(3)2021年3月16日,錢*庚與蔡*、熊*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約定蔡*、熊*按照錢*庚的意見行使提案權、提名權和表決權;……
請發行人說明:(1)結合一致行動協議解除前后錢*庚控制表決權比例的變化情況,不同協議對于一致行動的安排,以及錢*庚在董事提名、高管聘任、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的影響,說明發行人的控制權狀態,是否因一致行動協議的變更發生變化;
(2)錢*庚與蔡*、熊*關于一致行動協議執行和解除的具體安排,如何確保一致行動關系在上市后可預期期限內穩定、有效,如何保障發行人控制權結構的穩定性;
……
(5)吳*、王*寧(代王*農)、戈*(代戈*)退出一致行動關系的具體原因,其退出協議和解除代持間的關系,與發行人、其他一致行動人之間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規避股份鎖定及承諾等監管要求;
……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上述問題,說明對實際控制人認定、發行人最近兩年是否發生控制權變更、控制權未來穩定性等的核查過程、核查依據和核查結論,并發表明確意見。
根據對相關案例的反饋問題分析,監管審核機構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披露是否完整、詳細、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2、未將一致行動人認定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一致行動人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爭端解決機制;
4、一致行動人意見分歧時,以統一投反對票方式作為爭議的解決方式是否合理;
5、一致行動人在報告期內發生變更,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變動前后發行人的控制權是否穩定、是否會導致發行人的控制權變更。
五、小結
通過法律法規以及案例和問詢意見梳理可以發現:
1、 一致行動協議的簽署需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并明確發生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解決機制;
2、意見分歧和解決機制中,“無條件以某一方意見為準”最簡單高效也最容易符合審核要求;也可以多種解決機制并用以最大程度滿足要求;
3、監管審核對于一致行動人未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以及發生分歧時的解決機制有著較高的關注度;
4、實踐中,一致行動人未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可以基于對公司實質控制的角度出發,可以從持股比例、對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影響、持股比例等方面出發進行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