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評價方法》”),以期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執業責任,提升投行業務執業質量。
1、評價業務范圍包括證券公司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業務。
2、試點范圍為主板、創業板、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資等保薦項目。
3、在試點階段,被評價機構范圍為對首發和再融資項目承擔保薦責任的證券公司,不包括只承擔承銷責任的證券公司以及評價期內無項目的證券公司。試點階段不對項目承銷及持續督導環節評價。
4、評價指標體系(基準分100分)包括執業質量評價(基準分60分)、內部控制評價(基準分20分)、業務管理評價(基準分20分)三類指標。
5、評價范圍內的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分為A類、B類、C類三個等級。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列為A類,排序后20%的列為C類,其余列為B類。評價期內無項目的證券公司不參與評價,統一確定為N類。
6、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在保薦代表人管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實行區別對待,并將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
(1)保薦項目未通過上市委或發審委審核,不予核準或注冊,扣100分;
(2)因初審環節發現影響發行條件的問題撤回,扣100分;
(3)因被確定為現場督導或現場檢查對象后撤回,扣60分;
(4)除因行業政策變化、市場環境變化等合理原因撤回不扣分外,其他原因撤回,扣20分。
此外,問詢輪數超過3輪/補充反饋超過2輪、申報后對財務報表進行差錯更正、不恰當采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關聯方、關聯交易披露不準確、不完整、重大客戶或供應商披露不準確、擅自豁免信息披露、明顯冗余,未遵循簡明清晰的原則、重大風險遺漏、未如實客觀表述業務與技術、產品特點等諸多事項,全部扣分。
試點期執業質量評價為證券公司首發和再融資保薦業務的執業質量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保薦項目執業質量的情況,由項目平均分*60%計算得出。項目平均分為評價期內證券公司所有參評項目執業質量評價合計分數除以參評項目的數量。保薦項目涉及聯合保薦的,該項目計分結果同時列為聯合保薦機構(證券公司)的計分結果。相關信息由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供。
項目執業質量評價是指從項目申報文件質量、保薦機構工作質量、保薦項目審核結果等方面觸發負面事項的輕重程度進行評價。負面事項包括保薦項目或相關主體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被證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項目負面結果記錄,項目負面行為記錄等情形。項目評價采用扣分方式,在項目執業質量基準分值上根據扣分標準進行扣減,直至0分。項目基準分為100分,跨周期再次參與評價的項目,基準分值為前次評價的計分結果。





試點期內部控制評價為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和治理體系的整體建設運行情況的評價。評價采用扣分方式,根據各類負面事項的扣分標準對基準分進行扣減,直至0分。本項基準分為20分。相關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供。

試點期業務管理自律評價為證券公司開展首發和再融資保薦業務的自律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首發和再融資投行項目業務管理及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情況,由所有參評項目業務管理評價合計分數除以參評項目的數量計算得出。相關信息由證券公司自評、證券業協會復核確定。
項目評價采用扣分方式,根據各類負面事項的扣分標準對基準分進行扣減,直至0分。項目基準分為20分,跨周期再次參與評價的項目,基準分值為前次評價的計分結果。




評分調整主要反映證券公司落實專項工作情況和投行業務發展情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投行內控機制創新、投行信息系統建設、配合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開展工作、投行業務規模等。

第一條 為了督促證券公司歸位盡責,推動提升投行業務質量,為注冊制改革提供堅實保障,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關于注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是指按照可實施、可回溯、可檢驗原則,從業務管理端、公司治理端和審核注冊端等三個維度,全面采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項目執業和管理、內部控制各環節信息并定期匯總,形成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包括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業務。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采取試點方式,試點范圍為主板、創業板、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保薦項目(以下簡稱首發項目)、上市公司再融資保薦項目(以下簡稱再融資項目)。試點期不對承銷及持續督導環節評價。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負責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的組織實施,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監督。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等根據審核、注冊、日常監管、現場檢查中掌握的情況,向證券業協會提供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執業質量和內部控制相關信息。
第五條 證券業協會建立質量評價專家評審機制,組成專家評審會,研究處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特殊事項。專家評審會的成員由中國證監會、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組成。
第六條 證券業協會向社會公開質量評價結果,完善投行業務激勵約束機制,促進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
第七條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參與評價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堅持原則、勤勉盡責。
第八條 證券業協會主要依托投行業務電子底稿監管系統建立質量評價信息報送平臺,歸集監管信息、自律信息和行業信息,使用區塊鏈技術實現評價工作全程留痕。
第九條 評價指標體系(基準分100分)包括執業質量評價(基準分60分)、內部控制評價(基準分20分)、業務管理評價(基準分20分)三類指標,并可根據監管需要對評分進行必要調整。評價指標詳見附件。
第十條 執業質量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項目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問詢回復等執業質量情況。主要指標包括項目撤否情況、處罰處分及負面行為記錄等。
第十一條 內部控制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和治理體系的整體建設運行情況。主要指標包括投行內控管理、人員配置、激勵問責、廉潔從業、處罰處分等。
第十二條 業務管理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管理、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等情況。主要指標包括項目內控環節落實及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等。
第十三條 評分調整主要反映證券公司落實專項工作情況和投行業務發展情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投行內控機制創新、投行信息系統建設、配合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開展工作、投行業務規模等。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根據審核、注冊等過程中掌握的各個投行項目的負面事項情況,形成執業質量相關信息,并由中國證監會通過信息系統向證券業協會提供。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等審閱證券公司投行內控評估報告,并根據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掌握的負面事項情況,形成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并由中國證監會通過信息系統向證券業協會提供。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對各個投行項目業務管理及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過程中觸發負面事項的情況進行自評,證券業協會復核、調整后確認。
第十七條 評價采用扣分方式,根據各類負面事項的扣分標準對基準分進行扣減,直至0分。跨周期再次參與評價的項目,基準分值為前次評價的計分結果。執業質量評價和業務管理評價得分為全部參評項目的平均分。
第十八條 評分調整建議由證券業協會提出,經專家評審會通過后實施。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因同一事項在同一評價期內被實施多項行政監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認定為負面事項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復扣分;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內被多次實施行政監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認定為負面事項,如后續評價期被實施的措施或被認定的負面事項較以前評價期更為嚴重,后續評價期應當按照分值差額追加扣分。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每年開展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期內所有受理的投行項目,包括以前年度已評價但在本年度評價期新增內容的投行項目原則上均納入評價范圍。具體參與評價的投行項目由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共同確定并告知證券公司。
前款所述新增內容,指隨著項目推進,執業質量評價中新增評價事項,及業務管理評價中新增自評內容。
評價期結束后,證券業協會可以對證券公司投行項目評價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回溯驗證,持續記錄與評價內容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情況。
第二十一條 評價范圍內的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分為A類、B類、C類三個等級。
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列為A類,排序后20%的列為C類,其余列為B類。執業質量評價、內部控制評價、業務管理評價單項評價得分排序后20%的,不得列為A類。評價期內無項目的證券公司不參與評價,統一確定為N類。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價的證券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負面事項的,按本條規定確定評價結果:
(一)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因投行業務違法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證券公司被中國證監會暫停、撤銷業務資格的,評價分類不得確定為A類。
(二)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發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且其違法違規或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與證券公司構成重大關聯的,證券公司評價分類不得確定為A類。
(三)評價期結束后、評價結果公布前,證券公司涉及本條第(一)(二)款情形的,評價分類參照執行,下一評價期不再重復考慮。
(四)評價結果公布后三個月內,證券公司涉及本條第(一)(二)款情形的,證券業協會可下調該證券公司評價分類,下一評價期不再重復考慮。
第二十三條 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在保薦代表人管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實行區別對待,并將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四條 證券業協會將評價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同時抄送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供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參考使用。
第二十五條 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監管要求,在征求行業和監管意見的基礎上,履行相應程序,適時對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等予以評估調整。
第二十六條 證券業協會對投行業務質量評價信息進行匯總整理、統計計算、復核和反饋,并在證券業協會網站及時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證券業協會根據評價工作需要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研究處理評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特殊事項。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當年評價工作安排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證券業協會質量評價信息報送平臺提交自評報告,填報評價所需材料,說明各項評價指標表現情況。證券公司向證券業協會提交的自評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自評報告由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自評信息的項目,業務管理評價計0分。證券公司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干擾評價工作等嚴重不當行為的,證券業協會將視情節輕重,對證券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采取紀律處分或自律管理措施,按照相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