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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同業競爭問題易被忽略,持股超5%股東需引起注意

發布日期:2023-02-15 00:00:00 瀏覽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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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競爭是指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同業競爭問題也是企業IPO過程中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

雖然定義中核查范圍主要是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業,但實際上與發行人存在同業競爭的主體主要有四大類: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親屬

3、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

4、持股5%以上的股東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主要受到監管的主體,而對于持股5%以上但不屬于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動人的股東(以下簡稱“持股超5%股東”),若其投資的企業所經營的業務存在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是否會對發行人的IPO構成障礙?監管部門部門對此又會作何關注?擬IPO企業又該如何應對?




一、相關法律法規



證監會要求


科創板和創業板要求


北交所要求


從法律法規層面來看監管對于同業競爭的要求,其主要針對的主體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實際審核中,這類主體的確也是重點監管對象,但是對同業競爭的監管要求遠不局限于此


二、審核和回復案例



發行人和持股5%以上但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東相關同業競爭問題雖然相對冷門,但是在實際審核問詢中,仍能發現一定數量關于此類問題的案例。也體現了監管部門的嚴謹、審慎,同時也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態度,意在降低市場風險。

埃索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2023.2.7已回復二輪問詢)

胡夢玲持有發行人2.05%股權,王立兵持有發行人5.51%股權,兩人均非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以及實控人。

首輪審核問詢:

(1)實際控制人姐姐胡夢玲與其夫王力兵控制的部分化工企業與發行人存在客戶與供應商重疊情形

……

請發行人:

說明胡夢玲與王力兵控制的企業主營業務、應用領域等,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情形,測算相關企業財務指標占發行人對應指標之比,與重疊客戶及供應商交易的公允性。

……

發行人回復:

公司主要從事新能源電池級硫酸錳、動植物用硫酸錳及硫酸鋅等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下游應用領域主要為新能源汽車、飼料和肥料。胡夢玲與王力兵控制的企業主營業務為硝酸鉛、硫酸銅的生產和銷售,下游應用領域主要為選礦,主要產品和應用領域與公司存在較大差異

報告期內,公司不從事硝酸鉛、硫酸銅的生產,2019年、2020年公司為滿足下游客戶需求而少量外采硫酸銅、硝酸鉛產品并銷售,2021年以來,公司未再采購和銷售硝酸鉛、硫酸銅。

同時,胡夢玲與王力兵控制企業的主要產品、應用領域與公司均存在較大差異,且報告期內的收入、毛利占發行人相應指標的比例較低,與發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廈門美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2023.1.19過會)

首輪審核問詢:

……

(2)徐海英系林輝父親的兄弟的配偶,持有發行人25.27%股份;吳玉蓉之兄吳峰持有發行人5.10%股份,并擔任發行人副總經理;謝錦育、林紹廉、邵華均系實際控制人親屬,分別持有發行人4.35%、4.07%、3.48%股份,且均在發行人處任職,謝錦育擔任董事、副總經理,林紹廉擔任職工代表監事、技術中心總監,邵華擔任營銷中心副總監;

……

請發行人:

……

(4)說明徐海英、吳峰、謝錦育、林紹廉、邵華等人是否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規避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實際控制人適格性等發行條件或監管要求的情形,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障礙;

……

發行人回復:

經核查,徐海英、吳峰、謝錦育、林紹廉、邵華等持有發行人股權的股東控制的其他關聯方中,報告期內不存在經營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形,不存在與發行人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發行人未將徐海英、吳峰、謝錦育、林紹廉、邵華等人認定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存在以此規避同業競爭問題的情形。

江西國科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2022.12.5過

首輪審核問詢:

根據招股說明書,……2017年3月,泰豪科技將其所持有的1,000萬股(10%股權)國科軍工股份轉讓給上海雪霆,價格為6元/股;2020年4月,泰豪科技向溫氏投資、溫氏肆號、橫琴齊創、盛世聚鑫、王文慶等共轉讓國科有限10%股權,價格為13元/股;2022年4月,泰豪科技將其所持有的發行人500萬股股份(約4.55%)、200萬股股份(約1.82%)轉讓給楊明華、陳功林,價格為18.14元/股。經數次轉讓后,泰豪科技目前直接持股比例11.82%;……

請發行人說明:……(4)發行人在人員、業務、技術方面與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的關系,發行人與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是否存在共同客戶、供應商,有無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及其他利益輸送……

發行人回復:

除公司董事羅新杰、監事盧婕敏為泰豪科技推薦外,其他具有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工作經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已從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離職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專職在公司工作,且公司核心技術人員均無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任職經歷

公司主營業務突出,具有獨立完整的研發、采購、生產和銷售體系,獨立簽署各項生產經營相關合同。公司具備獨立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獨立實施研發、采購、生產、銷售等經營決策,不存在依賴泰豪科技及其關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的情況。公司在業務方面與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相互獨立

公司已建立獨立的研發體系結構,獨立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不存在與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共有專利技術的情形,亦不存在對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形成技術依賴的情形。公司在技術方面與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相互獨立

因此,發行人與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不存在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形,公司與泰豪科技及其相關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

安徽安**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2022.11.3被否)

招股書顯示,國*集團通過持股技術公司,間接持股發行人33.92%股權;海*集團通過持股國貿集團間接持股發行人18.66%股權

首輪審核問詢:

申報材料顯示,技*公司持有發行人70.74%的股權,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為安徽省國資委。

請發行人:

……

(2)說明安徽省國資委持有、控制發行人的具體股份情況;安徽省國資委、國*集團、海*集團持有的主要企業情況,主營業務涉及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建筑設計的,說明具體產品及服務內容,主要客戶、供應商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合;上述企業與發行人間是否存在業務往來,是否存在影響發行人獨立性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以下簡稱《審核問答》)的相關內容,說明上述企業是否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同業競爭的情況

發行人回復:

發行人與合*建工、建*裝飾和海*設計院雖在少量業務方面存在重合,但各自產品或服務定位、細分業務領域、資質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同時,各競爭方與發行人單獨及綜合業務重合量均較小,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毛利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毛利的比例達30%以上的,如無充分相反證據,原則上應認定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毛利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和毛利的比例均未達30%,發行人與海*集團、國*集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為有效避免同業競爭,發行人控股股東技*公司、間接控股股東國*集團、海*集團已出具《關于同業競爭事項的承諾函》,就未來避免今后可能發生或潛在的同業競爭作出了安排和承諾。

浙江雙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2022.11.30過會)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為鄭建,控股股東為凱比特,胡美琴持有發行人9.15%的股權,并且鄭建與胡美琴不構成一致行動關系。

二輪審核問詢:

請發行人說明:

……胡美琴及其配偶控制的企業是否與發行人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是否存在規避股份鎖定、同業競爭認定、控制權變動或其他監管要求的情形;……

發行人回復:

發行人與胡美琴之配偶陳耀武控制的企業之間歷史沿革相互獨立,不存在人員、資產混同的情形;發行人與陳耀武控制的上述企業未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雙方業務不具有競爭性、可替代性,不存在利益沖突;發行人與胡美琴之配偶陳耀武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存在重疊客戶,僅與蘇州聯視泰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少量重疊供應商;并且胡美琴無實際控制的企業,并已出具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自愿延長鎖定期至36個月。

發行人不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規避股份鎖定、同業競爭認定、控制權變動或其他監管要求的情形。

浙江普萊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2022.10.21提交注冊)

首輪審核問詢:

請發行人說明:

……

(4)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誠昊電器科隆塑膠,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楊偉明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金華斯貝斯進出口有限公司、金華市盛康軸承有限公司、普得萊(浙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發行人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及其依據;

……

發行人回復:

誠昊電器、科隆塑膠自2017年將資產并入發行人之后,除持有發行人股權外,未開展實際經營。

……

綜上,發行人與誠昊電器、科隆塑膠、金華斯貝斯進出口有限公司、金華市盛康軸承有限公司、普得萊(浙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之間均不存在實際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

安徽舜禹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2022.9.14過會)

發行人前身為舜禹有限,由自然人股東鄧幫武和許圣傳共同設立,持股比例為70%和30%。2013 年 2 月許圣傳將其持有的 30.00%的股權轉讓給陳保銀,此次轉讓系為實現股權代持,即陳保銀系為許圣傳代持,未實際支付股權轉讓價款。2014 年 12 月,陳保銀將其持有的 30.00%的股權轉讓給許圣傳的配偶洪紅

2015年9月洪紅退出舜禹有限,背景及原因系許圣傳與鄧幫武就舜禹有限是否籌備新三板掛牌產生分歧,為消除同業競爭劃分業務,許圣傳與鄧幫武進行相互運營公司的持股清理,鄧幫武、閔長鳳夫婦將持有的天津晨天自動化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許圣傳、洪紅夫婦;許圣傳、洪紅夫婦將持有的舜禹有限股權全部轉讓給鄧幫武、閔長鳳夫婦和安徽昊禹。

創耀(蘇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2022.1.12上市)

東軟載波原為創達特(發行人曾用名)5%以上的股東,且非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首輪審核問詢:

請發行人說明:東軟載波以減資形式退出創達特、其他股東未購買其股份的原因,結合減資前后股份轉讓價格說明減資價格是否公允,發行人與東軟載波共同擁有一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原因及權利的劃分情況。

發行人回復:

因為創達特2019年啟動上市工作,東軟載波為創達特5%以上的股東,需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考慮到其他股東或者投資機構籌集資金以及履行決策程序等時間不可控等因素,為盡快解決上述問題,故由發行人采取回購股權的方式實現東軟載波的退出,上述減資事項已由全體股東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



三、審核關注點



根據上述案例可以發現,IPO審核部門對于持股5%以上股東同業競爭問題存在一定的關注,其主要關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是否與發行人構成同業競爭;

2、是否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等方式以規避同業競爭以達到監管要求;

3、相關同業競爭是否會對發行人構成重大影響,如非公平競爭、利益輸送等。

根據上述案例的實際情況,發行人及以及中介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論證:

1、論證持股超5%股東或其投資、控制的其他企業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情形,或存在同業但不競爭的情形,可以從相關企業“未開展業務”或者“開展業務不同”這兩個角度;(如美科科技、國科軍工、雙元科技、普萊得)

2、由相關股東出具《避免出具同業競爭的承諾函》,承諾避免與發行人進行同業競爭;(如安*利信、雙元科技)

如無法論證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可選擇:

3、使存在同業競爭問題的持股超5%股東預先退出發行人股權結構,使其不再持有發行人股權;(如舜禹水務、創耀科技)

4、充分披露持股超5%股東的同業競爭情形,并論證相關同業競爭的業務開展較少,收入占比較低,對發行人不會構成重大影響。(如埃索凱、安*利信)


四、小結


綜上所述,同業競爭問題作為IPO的審核重點,無論是法規層面還是實操層面,監管部門對與發行人存在同業競爭的控股股東和實控人關注更多,因此企業往往會忽視5%股權以上股東同業競爭問題,從而成為企業IPO進程的“漏洞”之一。實際上監管審核部分會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這類主體加以關注,且實踐中也存在因這類問題導致IPO被否的案例,因此與持股超5%股東同業競爭問題仍可能構成IPO的法律障礙,值得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重視。

對于論證手段,證明發行人和持股超5%股東及其控股公司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最為直接也最為有效,有相關股東出具《避免出具同業競爭的承諾函》將更加合理;若無法舉證,則可以選擇使持股超5%股東提前退出發行人股權結構或論證同業競爭不會對發行人構成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