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股票發行上市注冊工作,證監會起草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8號:股票發行上市注冊工作規程》(以下簡稱《注冊工作規程》)。本文梳理了《注冊工作規程》中IPO審核流程的主要變化。
IPO審核過程中,交易所報告證監會開展注冊準備會,注冊準備會作出相應審議結論后,交易所方可繼續推進IPO審核流程。
首發項目首次問詢回復后,以及再融資項目受理后,交易所應當及時對項目“兩符合”情況形成明確意見。交易所認為項目滿足“兩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發行監管部作專門報告。發行監管部收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召開注冊準備會進行研究。
注冊準備會作出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擬上市板塊定位的結論后,交易所召開審核中心審議會。
交易所審核中心的審核報告形成當日,應當向發行監管部報送。發行監管部收到報告5個工作日內,再次召開注冊準備會。
注冊準備會作出對交易所審核工作無異議的結論后,交易所提請召開上市委會議。
(二)項目的“四重大”情況以及交易所在審核過程中的其他請示事項;
3、注冊準備會參加人員包括發行監管部負責人、注冊處室負責人、經辦人員。
注冊準備會由發行監管部負責人主持,會議依次由經辦人員報告項目情況、注冊處室負責人發表意見、部門負責人發言,就相關事項進行充分討論,最后由主持人總結形成會議意見。
注冊準備會可以視情況,要求交易所審核中心人員參會并說明情況。
(一)項目符合或者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擬上市板塊定位;
(五)建議交易所進行現場督導、提請現場檢查或專項核查;
發行監管部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注冊準備會會議結論書面通知交易所審核中心。
5、注冊準備會作出第(三)(四)(五)(六)項結論的,相關事項落實后,發行監管部再次召開注冊準備會。
6、交易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項目涉及“四重大”事項或其他重要審核事項的,交易所審核中心應當及時向發行監管部進行請示。發行監管部原則上應當在收到交易所請示后5個工作日之內,召開注冊準備會研究明確意見。
可以看到:全面注冊制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揮統籌指導協調監督作用,交易所承擔發行上市審核主體責任。在IPO審核過程中,交易所需要請示證監會意見,證監會起到背后監管作用。
1、發行監管部在交易所審核的同時,對重點項目和隨機抽取項目進行重點監督。
2、交易所應當于每兩周的最后1個工作日,向發行監管部報送各板塊新受理項目的名單。
發行監管部在收到名單后1個工作日內,以首發和再融資項目總和為基數,區分交易所,隨機抽取確定同步監督項目名單。
已提交注冊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項目,以及已經過上市委審核的項目,不納入抽取范圍。
項目抽取通過計算機軟件系統進行,每兩周至少抽取1家。
3、對于同步監督項目,經辦人員應當全程跟進交易所審核進程,通過主要關注以下內容,同步監督交易所審核要求落實情況、審核標準執行情況以及審核責任履行情況:
(一)交易所審核內容有無重大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發行人在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可以看到:全面注冊制下,證監會加強對交易所的監管。證監會除了對重點項目同步監督,每兩周至少隨機抽取1家項目進行同步監督。對于同步監督項目,全程跟進審核進程、審核要求、審核標準以及審核責任。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再融資項目,交易所應當要求保薦人在申報時就項目“兩符合”“四重大”事項出具明確核查意見。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再融資項目,可以不召開注冊準備會、注冊審議會,不納入同步監督項目抽取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