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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財政部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

發布日期:2024-05-28 00:00:00 瀏覽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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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以下簡稱可持續信息)披露, 2024年5月27日上午,財政部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簡稱《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即日起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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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總體思路

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社會繁榮進步的必然選擇。隨著全球對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問題的關注,加強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逐漸成為大勢所趨。2021年以來,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的成立及“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簡稱S1)”、“氣候相關披露”兩項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以下簡稱國際準則)的發布,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展現中國參與可持續披露準則國際治理負責任大國姿態, 財政部 會同 外交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等9部門成立跨部門工作專班,立足我國企業可持續披露實踐和投資者、債權人、監管部門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深度參與國際準則制定,促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北京辦公室成功設立并投入運營,對國際準則在中國適用性開展評估等,在上述工作基礎上,以國際準則為基礎, 制定體現國際準則有益經驗、符合中國國情且能彰顯中國特色的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
《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的起草,主要堅持 “積極借鑒、以我為主、兼收并蓄、彰顯特色” 的總體思路。一方面,以我為主、體現中國特色。《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在 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披露目標、重要性標準、體例結構以及部分技術要求等方面 基于我國實際作出規定。另一方面,積極借鑒國際準則的有益經驗。根據前期國際準則的中國適用性評估結論,國際準則多數要求在我國具有適用性。考慮到S1作為一般披露要求,對可持續信息披露僅做原則性規定,不對具體主題做具體要求,因此 《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與S1在信息質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關披露要求上總體保持銜接 。這種制度安排,既有利于具體準則的制定和實施,也有利于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與國際準則實現趨同。


二、主要內容


《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共六章33條。
其中 第一章為總則 ,共8條,規定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準則體系、報告主體、可持續信息和價值鏈的概念、關聯信息、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要求等。
第二章為披露目標與原則,共5條, 規定了可持續信息披露目標和信息使用者 ,并對披露目標所涉及的
重要性原則、重要性評估、匯總和分解以及相稱性方法等
予以明確。
第三章為信息質量要求,共6條,規定了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滿足的6個信息質量要求,
即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可驗證性、可理解性和及時性
第四章為披露要素,共7條,規定了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包括的四個核心要素,
即治理、戰
、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
,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內容。
第五章為其他披露要求,共6條,規定了報告時間、可比信息、合規聲明、判斷和不確定性、差錯更正、報告和披露位置等。
第六章為附則,共1條,規定了解釋權。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的框架
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組成。
1、基本準則 ,規范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則、方法、目標和一般共性要求等,統馭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制定。
2、具 體準 ,針對企業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續主題的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環境方面的主題包括氣候、污染、水與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資源利用與循環經濟等,社會方面的主題包括員工、消費者和終端用戶權益保護、社區資源和關系管理、客戶關系管理、供應商關系管理、鄉村振興、社會貢獻等,治理方面的主題包括商業行為等。
3、應用指南 ,包括行業應用指南和準則應用指南兩類。行業應用指南針對特定行業應用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提供指引,以指導特定行業企業識別并披露重要的可持續信息。準則應用指南對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進行解釋、細化和提供示例,以及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操作性規定。此外,為解決企業實施可持續披露準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必要時提供準則實施問答,提高可持續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動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應用。
總體目標是,到2027年,我國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相繼出臺。到2030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鑒于準則體系建設周期較長,可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求先行制定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披露指引、監管制度等,未來逐步調整完善。
(二)關于可持續信息披露目標與內容的考慮
《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立足我國國情,從可持續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確定了可持續信息披露目標,即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不僅要滿足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等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還要滿足其他利益相關方的信息需求。在這一目標下,基于重要性原則,既考慮了可持續風險和機遇是否對企業造成重要的當期或預期財務影響,又兼顧了企業活動是否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重要的影響。在可持續信息披露內容方面,對于重要的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信息,引入國際較為通用的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四要素”框架,有利于與國際準則銜接。 對于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未套用“四要素”框架,而是要求結合基本準則的總體要求,按照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規定進行披露,以減少企業披露負擔 。同時,考慮到企業的成本效益及可操作性,在識別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確定價值鏈范圍,編制可持續風險或機遇預期財務影響的信息,以及可持續影響的信息等方面, 允許企業使用與其能力和資源相匹配的方法即可,無須付出過度成本
(三)關于基本準則施行的考慮
《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對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提出一般要求,適用于我國境內設立的按規定開展可持續信息披露的企業。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基本準則》的施行不會采取“一刀切”的強制實施要求,將采取
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
的策略, 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 。在《基本準則》發布后的初期階段,先由企業結合自身實際自愿執行,待各方面條件相對成熟以后, 財政部 將會同相關部門對實施范圍、緩釋措施、相關條款的適用性、具體銜接規定等作出針對性安排。


四、尚普解讀


(一)為什么是財政部牽頭可持續披露準則制定?
1、可持續發展信息與財務報表信息深度關聯
由于可持續信息披露最終將使用于衡量企業價值,其與傳統財務信息的深度關聯的特征要求具有傳統財務信息準則制定、相關信息披露管理和審計經驗的政府部委牽頭開展規則制定。《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也體現了此特點,強調企業可持續信息的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可驗證性、可理解性、及時性等具體要求。特別是對信息質量可靠性及可驗證性要求,要求能夠如實反映重要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保證可持續信息完整、中立和準確;要求能夠通過該信息本身或者生成該信息的輸入值加以證實。
2、財政部牽頭可持續披露準則制定符合國際慣例做法
參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成立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制定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ISDS)的架構,國際上將可持續相關信息視為財務報告的組成部分,因此財政部作為牽頭單位符合國際慣例做法。
實際上,自2021年12月ISSB成立以來,財政部便深度參與全球可持續披露準則制定過程,就ISSB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反饋意見,選派代表獲任理事會副主席、特別顧問、理事等關鍵職位,并成功說服ISSB設立北京辦公室,為深度參與全球可持續披露準則制定,促進中國可持續信息披露準則與國際標準深度對接確立了基礎。
3、實際執行中,由財政部牽頭,相關部委組成跨部門工作專班聯合開展協調機制
鑒于可持續披露準則涉及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科技、治理等諸多領域,需要建立一個由國務院相關部委參與的可持續信息披露部際協調機制。《起草說明》顯示,財政部會同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9部門成立跨部門工作專班,便是該部際協調機制的實際形態。
(二)《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與ISSB準則S1實質趨同,接下來發布的將是《氣候相關披露準則》
《起草說明》顯示,《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的起草,主要堅持“積極借鑒、以我為主、兼收并蓄、彰顯特色”的總體思路。對比ISSB發布的首批兩份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與S1在信息質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關披露要求上總體保持銜接,可以看出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所選擇的技術路線是基于ISDS整體框架基礎,并充分體現本地化中國特色,與國際準則實現實質趨同。
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組成。此次征求意見的《基本準則》是規范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則、方法、目標和一般共性要求的統領性指南,此后還將發布指導具體議題的具體準則與應用指南。
《起草說明》顯示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的總體目標是,
到2027年,我國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相繼出臺
。也就是說,下一個即將發布的準則將是氣候相關披露準則,這也與ISSB的優先級一致。此后的具體準則制定優先級中,大概率將以生物多樣性、員工/人力資源議題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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